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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就《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意见(全文)
日期:2024-02-08 作者: 企业风采

  中国经济网2月6日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农业部今日公布《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对1993年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做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验测试工作的技术机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仔细的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检验测试的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视测定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视测定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能够直接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该依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的名字、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接着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续展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